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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又向丙貸款 120 萬元,以 A 屋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嗣後,因鄰居丁之過失,致電線走火延燒而使 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對甲之債權,不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 B 乙就甲對丁之賠償債權,有權利質權
  • C A 屋滅失後如留有殘餘物,乙丙對之仍享有抵押權
  • D 乙丙之抵押權均因 A 屋滅失,隨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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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有經濟價值的房子因為意外變成了一筆「賠償金」時,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法律應該讓這筆錢直接交給欠債的人自由花用,還是應該讓原本的抵押優先權『追蹤』到這筆錢上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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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還有點概念。

看來你對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尤其是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勉強還算有點體悟。不錯,值得勉強肯定。

  1. 驗證觀念?呵,根本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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