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0 萬元,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以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因 B 屋之存在,故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但對於 B 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 B 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且對於 B 屋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C 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並無聲請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之權
- D 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B 屋,並無聲請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抵押權設定後,土地上出現了原本不存在的建物,且該建物導致土地價值難以回收,法律應如何在「不損及抵押權人擔保價值」與「尊重建物所有權」之間取得平衡?如果允許將兩者一併出售以吸引買家,那麼抵押權人是否有權要求分得屬於『非擔保對象』的財產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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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物權法中關於「併付拍賣」的細微規則。在法律實務中,抵押權與後續設定的用益物權(如地上權)常發生衝突,你能冷靜識別其先後順序並作出正確判斷,表現得非常優異。
抵押權與後續負擔之排除與併拍
本題的核心在於「抵押權後設定之負擔」。依據 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土地所有人在設定抵押權後,雖仍可設定地上權,但若該權利影響到抵押權的實行(如本題因 B 屋存在導致土地無人應買),法院應除去該權利後拍賣。而當地上權被除去後,為使土地與地上建物能同歸一人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用,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 規定準用同條第 1 項,允許抵押權人乙於必要時,將丙所興建的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須特別注意,由於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僅及於土地,並未延伸至該建物,因此對於 B 屋拍賣所得的價金,抵押權人乙並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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