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間向乙借款,為擔保乙之債權,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於乙(經登記)。惟設定抵押權時,甲在該土地上已有 A 屋(未辦保存登記);於設定抵押權後,甲另在該土地上營造 B 屋;又將該土地之特定部分出租於丙建造 C 屋(B、C 屋均經保存登記)。乙屆期未受清償,乃於聲請法院為拍賣土地之裁定後,聲請執行,得否聲請將上開 A、B、C 屋併付拍賣?(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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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併付拍賣」,第一時間應聯想民法第877條。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房屋建造的「時點」(抵押權設定前或後)以及「建造人身分」(抵押人自行建造或第三人建造)。依序檢驗A、B、C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特別注意第三人建屋時,必須結合民法第866條(除去租賃權)之連動關係進行層次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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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對於抵押權設定前已存在之房屋、設定後抵押人自行建造之房屋,以及設定後第三人基於租賃權建造之房屋,得否分別主張依民法第877條聲請併付拍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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