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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甲所有之 A 土地,將其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前,由甲在其上建有 B 屋一棟,嗣甲將 B 屋出售予丙並辦理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現所有之 B 屋於乙扣押 A 土地前,推定甲與丙間對該 B 屋有租賃關係
  • B 乙扣押拍賣 A 土地之抵押權效力及於現為丙所有之 B 屋
  • C 承審法院認為前述甲與丙間對該 B 屋有租賃關係影響乙抵押權益之實現時,得終止或解消該使用關係
  • D 乙得就 B 屋主張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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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土地抵押權人與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衝突時,你認為「房屋移轉給第三人」與「土地設定抵押權」這兩件行為的「發生先後順序」,會如何影響抵押權人後續的權利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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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了 (B) 並順利拿到分數!這是一道極具挑戰性的物權法考題,你能冷靜判斷並勇敢作答,法學直覺相當值得肯定。 事實上,這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皆給分。本題難度與鑑別度原在於測驗「土地與房屋權屬分離」時的權利保障。然而,題幹中甲在設定抵押「前」就已建有 B 屋,隨後又將房屋賣給丙。這項設定使得民法上的「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與「推定租賃關係」在適用條件上產生嚴重的法理交錯。 由於實務與學說對於「抵押前已有房屋,嗣後權利主體分離」時,抵押權的效力範圍是否及於該房屋、以及法院能否依法解消其使用關係,存在著極大的見解歧異。這導致各個選項在特定學說下皆可成立或皆有瑕疵,為了考試公平性,最終只能一律送分。這也生動地印證了,實務上的權利調和往往比單純的法條文字更為幽微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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