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間向乙借款,為擔保乙之債權,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於乙(經登記)。惟設定抵押權時,甲在該土地上已有 A 屋(未辦保存登記);於設定抵押權後,甲另在該土地上營造 B 屋;又將該土地之特定部分出租於丙建造 C 屋(B、C 屋均經保存登記)。乙屆期未受清償,乃於聲請法院為拍賣土地之裁定後,聲請執行,得否聲請將上開 A、B、C 屋併付拍賣?(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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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抵押權之併付拍賣制度(民法第877條)」。考生看到題目應立即以「抵押權設定時點」為界線,區分建築物是「設定前」或「設定後」所建,接著再區分營造人是「抵押人」或「第三人(承租人)」,精確帶入民法第877條第1項、第2項及第866條進行涵攝,並點出是否具備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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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人對於抵押權設定前已存在之建物、設定後抵押人自行營造之建物,以及設定後經抵押人同意由第三人營造之建物,得否聲請併付拍賣?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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