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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 40 年前在自有 A 地興建 B 屋,B 屋已年久失修,漏水嚴重。甲為修繕 B 屋,乃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以 B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後甲將 B 屋交由丙包工包料進行重大修繕,約定酬金 1,200 萬元,然甲迄未支付。試問:(一)丙得否就 1,200 萬元報酬額,向甲請求對 B 屋和 A 地為其設定抵押權?(13 分)(二)若甲遲未清償對乙之借款,乙聲請法院拍賣 B 屋,丙之報酬債權與乙之借款債權,孰先受償?(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甲遲未清償對乙之借款,乙聲請法院拍賣 B 屋,丙之報酬債權與乙之借款債權,孰先受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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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不同抵押權間的受償順序」。

  1. 辨識抵押權類型:乙擁有的是先設定的「意定抵押權」;丙擁有的是後發生的「法定抵押權」(依第 513 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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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察意定抵押權與承攬人法定抵押權之受償順序,涉及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之「超級優先權」。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丙得否就 1,200 萬元報酬額,向甲請求對 B 屋和 A 地為其設定抵押權?(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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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承攬」、「修繕不動產」與「請求設定抵押權」,應立刻聯想到民法第 513 條的「承攬人法定抵押權」。分析重點如下:

  1. 辨識主體與客體:承攬人丙、定作人甲、修繕對象 B 屋。注意 B 屋與 A 地之關係,我國採「物權獨立原則」,土地與房屋為各自獨立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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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考察承攬人法定抵押權(民法第 513 條)之成立要件、客體範圍及登記制度。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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