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間向乙借款,為擔保乙之債權,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於乙(經登記)。惟設定抵押權時,甲在該土地上已有 A 屋(未辦保存登記);於設定抵押權後,甲另在該土地上營造 B 屋;又將該土地之特定部分出租於丙建造 C 屋(B、C 屋均經保存登記)。乙屆期未受清償,乃於聲請法院為拍賣土地之裁定後,聲請執行,得否聲請將上開 A、B、C 屋併付拍賣?(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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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效力與『併付拍賣』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檢視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的要件,並將建築物依『建造時點(設定抵押權前或後)』與『權利主體(所有人或第三人)』予以分類探討,分別涵攝 A、B、C 屋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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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抵押權設定前已存在之建築物、設定後所有人自行營造之建築物,以及設定後第三人基於租賃權營造之建築物,抵押權人得否聲請併付拍賣?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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