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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三 題

甲向乙、丙、丁三人分別借新臺幣(下同)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丙、丁三人先後依序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各抵押權存續中,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一次序。嗣後,甲向戊借200萬元,並以 A 地為戊設定普通抵押權。假設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480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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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次序之『絕對拋棄』效力及其與後次序抵押權之排定。解題時應先確認絕對拋棄將使原抵押權人退居當時既有抵押權之最末位(即乙退居第三位,丙、丁依次遞補),再依物權成立之先後時間判斷新加入者(戊)之次序(第四位),最後依民法第874條規定,就拍賣價金依序進行分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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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次序絕對拋棄之法律效力,以及拍賣價金應如何依新次序分配予各抵押權人。 【解析】 壹、抵押權次序絕對拋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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