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三、甲向乙、丙、丁三人分別借新臺幣(下同)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丙、丁三人先後依序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各抵押權存續中,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一次序。嗣後,甲向戊借200萬元,並以 A 地為戊設定普通抵押權。假設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480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抵押權次序拋棄,先算「未拋棄前各抵押權人的原受分配額」作為基準。接著辨明「絕對拋棄」效力及於全體後次序者(含嗣後設定之戊),將全體原分配總額按債權比例重新分配。最後檢驗「不得害及其他抵押權人」原則,若依比例分配使未參與拋棄之中間順位(丙、丁)受損,應優先保障其原分配額,剩餘價金再由拋棄人與受益人(乙、戊)按比例分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抵押權次序之絕對拋棄效力是否及於嗣後設定之後次序抵押權人?且按比例分配時若害及中間次序抵押權人,應如何調整分配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公證人] 民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