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四 題
乙經營老字號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成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消費借貸契約,並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且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乙曾以 A 餐廳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向某銀行貸款1000 萬元,尚有 500 萬元之貸款尚未繳清。乙最終仍因不抵疫情而需結束餐廳營業。除了上述債務之外,乙尚積欠員工 6 個月薪資,共 660 萬元。A 餐廳拍賣價格為 950 萬元。請問乙之債權人應如何主張其債權以及甲是否得直接向保證人丙請求債款之清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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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重點:一是數個擔保物權與特殊優先權競合時的受償順序(包含勞基法第28條的工資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的順位關係);二是連帶保證的效力,尤其是債權人能否在主債務人有提供物保的情況下,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解題時應先處理物權拍賣的價金分配(勞工薪資 vs 銀行第一順位 vs 甲第二順位),再處理甲對丙的連帶保證請求權(無先訴抗辯權及免先執行物保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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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勞工工資債權與各順位抵押權之受償順序及比例分配,以及連帶保證人得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先就債務人物保受償。 【解析】 壹、乙之債權人就 A 餐廳拍賣價金 950 萬元之主張與受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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