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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四 題

乙經營老字號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成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消費借貸契約,並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且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乙曾以 A 餐廳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向某銀行貸款 1000 萬元,尚有 500 萬元之貸款尚未繳清。乙最終仍因不抵疫情而需結束餐廳營業。除了上述債務之外,乙尚積欠員工 6 個月薪資,共 660 萬元。A 餐廳拍賣價格為 950 萬元。請問乙之債權人應如何主張其債權以及甲是否得直接向保證人丙請求債款之清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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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判斷多個債權(不同順位抵押權、勞工工資債權)在拍賣價金不足清償時的受償順位與比例分配,測驗考生對《勞工基準法》第28條與《民法》抵押權順位的綜合適用能力。其次,需點出『連帶保證』剝奪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以回答甲對丙的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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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勞工積欠工資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之次序競合,以及連帶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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