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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7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債務,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丁則提供其名下市值 2,4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先聲請拍賣丁之 A 地而受償 1,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對丙得求償 600 萬元
  • B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1
  • C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2
  • D 丁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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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基於不同的法律身份(一位提供信用保證,一位提供土地抵押)共同為朋友的債務擔任『防火牆』,且雙方事先並沒有協議責任輕重時,法律為了確保『公平』與『法律安定性』,通常會傾向讓這兩位『擔保人』如何分配最終的虧損?是看誰的財產多,還是看擔保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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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嗯,還算可以。

看來你對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勉強還能掌握,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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