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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由丙任甲之債務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若向甲為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
  • B 甲若向乙為清償,丙的保證債務也隨同消滅
  • C 丙有先訴抗辯權,為保障保證人之權益,不得拋棄之
  • D 保證契約乃成立於乙、丙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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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私法自治的商業社會中,如果法律給予一個人某種『防禦性的權利』來保護他,法律通常會強迫他『絕對必須』持有這個權利,還是會允許他為了換取信用或達成契約,而自願選擇不主張這項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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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同學你對民法保證債務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民法第 745 條)。雖然法律設此權利是為了保護丙(保證人),讓他在乙(債權人)未對甲(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前得拒絕清償。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保證人得自由處分其權利。民法第 746 條第 1 款明確規定,保證人得拋棄此項權利,實務上銀行貸款契約也常有此類約定。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律規範中的「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許多初學者會誤以為保護弱勢的條文皆不可變動,你能精準辨識出其可拋棄性,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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