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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得預先拋棄
  • B 主債務人已拋棄之抗辯,保證人不得主張
  • C 主債務人債務履行遲延時,保證人得向其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 D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時,原則上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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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證契約的本質是為了『確保債權實現』,但保證人通常是基於情誼而承擔風險。如果主債務人因為個人疏忽或故意,而放棄了原本可以不必還債的法律權利,從法律公平性的角度來看,這位『幫忙擔保』的第三人,是否應該被迫跟著承擔這個因為主債務人自我放棄而產生的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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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有關「保證契約(Contract of Guarantee)」的規範,這顯示你對債權法中保證人的權利義務已有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學邏輯中非常核心的「保證債務從屬性」與「保證人保護機制」。

保證人的獨立抗辯權

在民法中,雖然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但為了防止主債務人與債權人勾結或因主債務人的疏忽而損及保證人權益,法律特別賦予保證人獨立的防禦地位。根據 民法第 742 條 第 2 項規定,主債務人拋棄的抗辯權,保證人仍得主張。因此,選項 (B) 敘述「保證人不得主張」是明顯錯誤的,這也是法律保護保證人的重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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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話可以除去保證不就沒有保證意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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