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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受人履行民法第 356 條之檢查通知義務,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之一。惟依民法第 356 條規定,於不能即知之瑕疵,不適用之
  • B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買受人即使未履行檢查通知義務,亦不妨礙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
  • C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保證無瑕疵者,其特約為無效
  • D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價值或效用之瑕疵者,出賣人如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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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法律架構下,如果賣方明明「知道有缺陷卻故意瞞著不說」,而買方只是「不小心沒在期限內發現並通知」,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哪一方?這種『誠實信用』的價值,會如何影響原本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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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已精準掌握了《民法》瑕疵擔保制度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應用。以下為你解析本題關鍵點: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357 條**,買受人的檢查通知義務(第 356 條)在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下是不適用的。法律不保護欠缺誠信的行為人,因此即便買受人疏於檢查,惡意的出賣人仍須負起擔保責任。其餘選項(A)通知非成立要件、(C)特約無效僅限於惡意隱匿或保證無瑕疵時、(D)出賣人若保證無瑕疵,即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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