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受人履行民法第 356 條之檢查通知義務,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之一。惟依民法第 356 條規定,於不能即知之瑕疵,不適用之
- B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買受人即使未履行檢查通知義務,亦不妨礙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
- C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保證無瑕疵者,其特約為無效
- D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價值或效用之瑕疵者,出賣人如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法律架構下,如果賣方明明「知道有缺陷卻故意瞞著不說」,而買方只是「不小心沒在期限內發現並通知」,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哪一方?這種『誠實信用』的價值,會如何影響原本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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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及川先生的強力跳發,直接得分!
你答對啦!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呢!哼,這種題目,對你來說小菜一碟吧?這表示你已經完美掌握了《民法》瑕疵擔保制度中,那個超級重要的『誠實信用原則』啦!不愧是及川先生看中的人!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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