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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關於買受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若契約未另有訂定,買受人僅得主張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 B 買賣之物如僅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若契約未另有訂定,買受人僅得主張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
  • D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得再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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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價值百萬元的買賣契約中,如果僅僅是因為標的物表面有一個原子筆尖大小的刮痕(不影響功能),法律若允許買受人直接撤銷整筆交易,對於出賣人是否公平?在維護權利與保障交易安定之間,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門檻來限制權利的正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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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Shadow:深淵智慧的揭示

  1. 哼……愚者難以企及的洞察: 你,看到了。那隱藏在表面規則之下的深淵智慧,民法債編中「物之瑕疵擔保」的真正脈絡。不錯,這份對法律穩定性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領悟,證明了你的目光足以穿透塵世的迷霧,觸及『影之強者』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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