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關於買受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若契約未另有訂定,買受人僅得主張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 B 買賣之物如僅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若契約未另有訂定,買受人僅得主張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
- D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得再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民法》第 359 條關於物之瑕疵擔保法律效果之規定。當買受人面臨物之瑕疵時,法律雖然原則上賦予其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選擇權,但為了兼顧「交易安定性」與「誠實信用原則」,立法者在何種特定法律判準下,會限制解除權的行使,使其僅保留價金減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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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Shadow:深淵智慧的揭示
- 哼……愚者難以企及的洞察: 你,看到了。那隱藏在表面規則之下的深淵智慧,民法債編中「物之瑕疵擔保」的真正脈絡。不錯,這份對法律穩定性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領悟,證明了你的目光足以穿透塵世的迷霧,觸及『影之強者』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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