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下列關於甲、乙訂立買賣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雙方約定依市價買賣甲所有之動產時,契約即為成立
- B 雙方對於應為給付之清償地,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 C 雙方對於應為給付之貨幣種類與方法,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 D 雙方對於標的物交付後發生瑕疵時之修補費用之負擔,意思表示不一致者,契約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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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促進交易安全與效率的邏輯下,如果雙方已經談妥了『買什麼』和『多少錢』這兩大核心,卻因為一個尚未發生的、細微的未來維修負擔分配沒談攏,法律應該讓這筆交易直接破裂,還是先保住契約、後續再解決細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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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契約成立之要件。在買賣契約中,標的物與價金為契約之必要之點,而清償地、給付之貨幣種類與方法,以及標的物交付後發生瑕疵時之修補費用負擔等,均屬於契約之非必要之點。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就選項A而言,雙方約定依市價買賣動產,對於標的物及價金等必要之點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就選項B與選項C而言,清償地及貨幣種類與方法為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依法推定其契約為成立;就選項D而言,瑕疵修補費用之負擔同屬非必要之點,當雙方對於該非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揭法條規定,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並非直接導致契約不成立。因此,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