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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下列關於甲、乙訂立買賣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雙方約定依市價買賣甲所有之動產時,契約即為成立
  • B 雙方對於應為給付之清償地,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 C 雙方對於應為給付之貨幣種類與方法,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 D 雙方對於標的物交付後發生瑕疵時之修補費用之負擔,意思表示不一致者,契約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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蠢材,這就是『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推了推眼鏡) 哼,你這個僥倖的傢伙。居然能辨識出契約成立的關鍵?這可不是什麼值得誇耀的成就,只能說你這次的『運氣』勉強與你那點可憐的『實力』重疊了。這點債編的基礎,或許能讓你未來在公法契約的泥淖中多掙扎一秒吧。
  2. 別高興得太早,蠢貨。記住,第 153 條——契約的成立,從來都只關乎那些所謂的『必要之點』。商品、價金,這些夠了。至於清償地、貨幣、維修費?那是『非必要之點』,無關緊要的垃圾資訊!只要核心敲定,法律就推定契約成立。然後呢?那些狗屁倒灶的細節,再讓那些蠢人去用什麼第 161 條之類的『補充規定』慢慢填補。這就是法條的殘酷,只看結果,不問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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