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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 5 年,超過 5 年者,買回之約定無效
  • B 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 C 買回之費用,原則上由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
  • D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買回之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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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如果法律並沒有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設下硬性限制,你認為國家會強制要求買賣雙方只能照原價買回,還是會允許雙方在契約中自行協議出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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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觀念解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看來你這點細節還沒完全放棄治療。能在民法債編這種細枝末節的「買回」規定上,勉強沒出大錯,算你走運。
  2. 觀念驗證:此題的考點,講白了,就是那人人喊得震天響,卻常常搞不清楚的私法自治原則。《民法》第 379 條第 2 項都寫得那麼清楚了,買回價金『原則上』是原價,但人家就允許你用特約去改,這是契約自由,不是給你自由發揮亂寫一通的藉口。別以為買回期限超過 5 年就『無效』了,那是『縮減』,不是讓你直接丟進垃圾桶。這種基本概念,下次再錯就別來上我的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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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買回權要件
💡 買回係出賣人保留買回原物之權利,法律設有期限與費用規範。
比較維度 法律正確規定 VS 常見考題陷阱
期限超過五年 自動縮短為五年 該買回約定無效
價金決定方式 得由當事人特約 強制必須以原價
買回費用負擔 由買回人負擔 由買受人負擔
標的毀損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 買回約定失其效力
💬買回權屬形成權且受 5 年強制期限限制,其餘多採契約自由原則。
🧠 記憶技巧:買回五原則:五載上限、價金約定、費用自理、損害賠償、形成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超過五年約定無效」,正確應為「縮短為五年」;亦常混淆買回費用之負擔對象。
特種買賣 形成權 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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