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 5 年,超過 5 年者,買回之約定無效
- B 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 C 買回之費用,原則上由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
- D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買回之約定失效
思路引導 VIP
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如果法律並沒有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設下硬性限制,你認為國家會強制要求買賣雙方只能照原價買回,還是會允許雙方在契約中自行協議出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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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看來你這點細節還沒完全放棄治療。能在民法債編這種細枝末節的「買回」規定上,勉強沒出大錯,算你走運。
- 觀念驗證:此題的考點,講白了,就是那人人喊得震天響,卻常常搞不清楚的私法自治原則。《民法》第 379 條第 2 項都寫得那麼清楚了,買回價金『原則上』是原價,但人家就允許你用特約去改,這是契約自由,不是給你自由發揮亂寫一通的藉口。別以為買回期限超過 5 年就『無效』了,那是『縮減』,不是讓你直接丟進垃圾桶。這種基本概念,下次再錯就別來上我的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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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買回權要件
💡 買回係出賣人保留買回原物之權利,法律設有期限與費用規範。
| 比較維度 | 法律正確規定 | VS | 常見考題陷阱 |
|---|---|---|---|
| 期限超過五年 | 自動縮短為五年 | — | 該買回約定無效 |
| 價金決定方式 | 得由當事人特約 | — | 強制必須以原價 |
| 買回費用負擔 | 由買回人負擔 | — | 由買受人負擔 |
| 標的毀損責任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買回約定失其效力 |
💬買回權屬形成權且受 5 年強制期限限制,其餘多採契約自由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