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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 5 年,超過 5 年者,買回之約定無效
  • B 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 C 買回之費用,原則上由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
  • D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買回之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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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如果法律並沒有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設下硬性限制,你認為國家會強制要求買賣雙方只能照原價買回,還是會允許雙方在契約中自行協議出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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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買賣契約中關於買回價金的規定。依據民法第379條規定:「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由此條文可知,出賣人行使買回權時,原則上須返還原先所受領之價金以買回標的物,但若當事人雙方對於買回的價金另有特別約定時,依法即應從其特約。因此,買回之價金當事人確實得以特約定之,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

📝 民法買回制度要件
💡 買回權性質為形成權,其期限、價金及費用負擔均有法定規範。
比較維度 法律預設 (原則) VS 當事人特約 (例外/限制)
買回期限 不得超過 5 年 逾 5 年者強制縮減為 5 年
買回價金 原買賣價金 依當事人特約定之
費用負擔 由買回人負擔 (民§381) 依當事人特約約定
💬當事人對價金及費用有特約從其特約;期限則受 5 年強制規定之限制。
🧠 記憶技巧:買回五五縮(期限)、費用買回負(費用)、價金看特約(價格)。
⚠️ 常見陷阱:常誤認期限超過 5 年為「無效」,實際上法律效果為「縮減至 5 年」。
形成權 特種買賣 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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