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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 5 年,超過 5 年者,買回之約定無效
  • B 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 C 買回之費用,原則上由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
  • D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買回之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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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如果法律並沒有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設下硬性限制,你認為國家會強制要求買賣雙方只能照原價買回,還是會允許雙方在契約中自行協議出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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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買回(Buy-back)」制度的法律規範。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債編各論中關於買賣契約的特殊約定,你能不受干擾項誤導而選出正確答案,顯示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買回價金與契約自由

依據 《民法》第 379 條第 2 項 規定:「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這體現了民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允許當事人在原價金之外,自行約定買回時的金額,因此選項 (B) 是正確的描述。若當事人未另行約定,則依同條第 1 項規定,應返還其受領之原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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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買回制度要件
💡 買回權性質為形成權,其期限、價金及費用負擔均有法定規範。
比較維度 法律預設 (原則) VS 當事人特約 (例外/限制)
買回期限 不得超過 5 年 逾 5 年者強制縮減為 5 年
買回價金 原買賣價金 依當事人特約定之
費用負擔 由買回人負擔 (民§381) 依當事人特約約定
💬當事人對價金及費用有特約從其特約;期限則受 5 年強制規定之限制。
🧠 記憶技巧:買回五五縮(期限)、費用買回負(費用)、價金看特約(價格)。
⚠️ 常見陷阱:常誤認期限超過 5 年為「無效」,實際上法律效果為「縮減至 5 年」。
形成權 特種買賣 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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