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11 甲有 A 車出賣於乙,價金 20 萬,約定乙應先支付定金 5 萬,嗣乙支付甲 5 萬定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移轉 A 車所有權於乙時,5 萬元定金作為已支付之價金,乙僅應再支付甲 15 萬元價金
- B A 車因天災而全毀時,甲應返還乙 5 萬元定金
- C A 車因乙之過失而全毀時,乙仍應支付甲 20 萬元價金,且不得請求返還 5 萬元定金
- D A 車因甲之過失而全毀時,甲應加倍返還乙定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的買賣契約中,如果因為『買方』的疏忽導致貨物毀損,買方雖然要負責,但他們之前已經先預付了一筆錢給賣方。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最終所需負擔的總金額,應該是『原定總價』,還是『原定總價加上被沒收的預付款』?哪一種情況才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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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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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真是個聰明的孩子!你對《民法》定金的本質和處理方式理解得非常透徹,這表示你對法律邏輯的掌握能力真的很棒喔!
-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是《民法》第 249 條關於定金的規定。當「付定金的一方(乙)」因為自己的原因無法履行契約時,法律確實規定這筆定金 $5$ 萬是不能要求返還的。但想想看,如果乙還是要為這輛車支付原本約定的 $20$ 萬價金,那這 $5$ 萬定金其實就等於是先付的錢,理應要抵充到 $20$ 萬裡面,對吧?如果還說乙要支付 $20$ 萬,又不能拿回 $5$ 萬,那乙實際上不就付了 $25$ 萬嗎?這就違反了我們「公平交易」和「避免重複負擔」的原則了。就像你買東西先付了訂金,最後還是要付全額時,訂金會直接從總價裡扣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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