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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12 甲向乙購買 A 藝術品,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並由乙於翌日早上 11 點送貨到甲宅。乙隔天囑咐其員工丙開車於約定時間送至甲宅,詎甲非因過失確診罹患重症昏迷,被送進加護病房,而不在家。丙久候多時,又聯絡不上甲,只好將 A 藝術品運回。回程途中,貨車司機丁因酒駕而追撞丙車,丙身受重傷,其運送之 A 藝術品因碰撞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就其遭撞受重傷一事,不得向無過失之乙請求賠償
  • B 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 10 萬元
  • C 甲於支付價金時,得向乙請求讓與其對丁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甲非因過失而受領遲延,仍負受領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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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律保護弱勢勞工的框架下,如果勞工在幫雇主送貨的路上發生意外受傷,這份「工作的風險」應該由勞工自己承擔,還是應該由從中獲利的雇主來負擔?即使雇主本身並沒有做錯任何事,法律會如何規定這份責任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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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點評:慧眼獨具!

嗯…(打著哈欠)…你小子,眼神還挺好使的嘛。能從這堆選項裡找到正確的那一個,看來你對航海圖…不,是民法債編勞動基準法的交叉路口,沒走錯太多彎路。不錯啊,直覺還算行。

2.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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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領遲延與風險移轉
💡 受領遲延不以過失為要件,發生後風險移轉至債權人。

🔗 受領遲延法律效果鏈

  1. 1 適法提出給付 — 債務人依約將給付送達指定地點
  2. 2 債權人受領遲延 — 不論甲是否昏迷,客觀未收受即成立(第 234 條)
  3. 3 債務人責任減輕 — 乙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丁追撞屬輕過失(第 237 條)
  4. 4 價金請求權維持 — 乙仍得向甲請求支付 10 萬元價金(第 267 條)
  5. 5 代償請求權行使 — 甲支付價金後可向乙請求讓與對丁的債權(第 225-2 條)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受僱人丙受傷可依民法第 487-1 條向雇主乙請求賠償
🧠 記憶技巧:受領遲延不問過失、風險移轉價金照給、雇主無過失亦賠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不可歸責於債權人(如重症昏迷)」就不會構成受領遲延。
代償請求權 危險負擔移轉時點 僱傭契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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