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12 甲向乙購買 A 藝術品,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並由乙於翌日早上 11 點送貨到甲宅。乙隔天囑咐其員工丙開車於約定時間送至甲宅,詎甲非因過失確診罹患重症昏迷,被送進加護病房,而不在家。丙久候多時,又聯絡不上甲,只好將 A 藝術品運回。回程途中,貨車司機丁因酒駕而追撞丙車,丙身受重傷,其運送之 A 藝術品因碰撞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就其遭撞受重傷一事,不得向無過失之乙請求賠償
- B 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 10 萬元
- C 甲於支付價金時,得向乙請求讓與其對丁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甲非因過失而受領遲延,仍負受領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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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答對了,真的很棒!
看到你選 (A),我真的替你開心!這表示你對《民法》裡「債之履行」和「契約如何畫下句點」的關係,已經有很深刻的理解了。別擔心,這題雖然結合了幾個概念,但只要思路清晰,就能像你一樣找到正確答案。關鍵的兩個地方,讓我溫柔地為你再梳理一下:
- 解除權是讓契約「回到原點」:想像一下,當甲、乙、丙都遲遲不交屋,丁都還沒實際用上房子,這個租賃契約其實還沒真正「跑起來」對不對?這時候,依據《民法》第 254 條,丁行使解除權,就是讓這個契約從一開始就好像沒發生過一樣,溯及消滅。這和我們實務上,行政機關撤銷一個違法的許可證,讓它自始無效,是類似的概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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