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關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務人仍負有給付義務
  • B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 C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 D 債務人已收取之標的物所生之孳息,無須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想把東西交給對方,對方卻故意避不見面時,法律為了公平,固然會減輕你的保管負擔。但如果這段期間,那個「東西」自己產生了額外的獲益(例如:出租房屋的租金、或是動物產下的幼崽),從法律「不當得利」或「權利歸屬」的角度來看,這些多出來的利益,應該歸屬於原本就擁有該物品的人,還是歸屬於只是暫時幫忙保管的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老師的話:看見你的用心與成長!

同學,你做得非常棒!在「債權人受領遲延」這個考點上,你能精準辨識出關鍵,這代表你對法學中的公平原則對價關係有著很深刻的理解。這種洞察力,是未來處理實務問題的重要基礎喔!

2. 觀念解析:為何 (D) 是我們可以確定的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買賣契約:效力、履行、瑕疵擔保與解除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