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關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務人仍負有給付義務
- B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 C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 D 債務人已收取之標的物所生之孳息,無須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想把東西交給對方,對方卻故意避不見面時,法律為了公平,固然會減輕你的保管負擔。但如果這段期間,那個「東西」自己產生了額外的獲益(例如:出租房屋的租金、或是動物產下的幼崽),從法律「不當得利」或「權利歸屬」的角度來看,這些多出來的利益,應該歸屬於原本就擁有該物品的人,還是歸屬於只是暫時幫忙保管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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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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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關於「債權人受領遲延」,我們在法學邏輯上要把握一個大原則:債權人不收受給付,並不會直接免除債務人的給付義務(選項 A 正確),但法律為了衡平雙方權益,會適度減輕債務人的負擔。
孳息返還與遲延效力
基於減輕負擔的考量,債務人在債權人遲延期間無須支付利息(選項 B 正確),且得請求提出與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選項 C 正確)。然而,針對選項 D,我們必須精確審視民法第 239 條的規定:「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中,須返還其已收取之孳息。但無須負收取孳息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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