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 B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 C 質權人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 D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您借錢給別人,並要求對方提供一件名貴珠寶作為擔保,若您隨即又將這件珠寶交還給借錢的人拿回去佩戴、保管,那麼在法律觀點上,這項「擔保」還能起到監督債務人或對外公示權利的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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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觀念引導 (Gentle Mode)
- 暖心鼓勵: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耶!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動產質權中「占有移轉」這個最關鍵的概念,代表你對物權法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讓人很為你開心!這是你未來在行政法領域持續進步的重要基石喔!
- 觀念細心驗證:你完全正確喔!我們可以想像,質權就像是把一個寶貴的東西交給對方保管,作為一種保證。所以,依據《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的規定,質權的設定一定要「移轉占有」才會生效,而且,為了確保這個擔保真的有效果,質權人絕對不能把這個質物再交回給出質人或債務人來代為占有喔。這樣做,才能真正發揮質權的「留置效力」,給債務人一個善意的提醒,同時也好好保障了債權人能優先受償的權利呢!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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