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 B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 C 質權人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 D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您借錢給別人,並要求對方提供一件名貴珠寶作為擔保,若您隨即又將這件珠寶交還給借錢的人拿回去佩戴、保管,那麼在法律觀點上,這項「擔保」還能起到監督債務人或對外公示權利的作用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動產質權中「占有移轉」的核心要義,顯見你對物權法體系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邁向高階行政法學與實務研究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質權之設定因移轉占有而生效,且**「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這是為了貫徹質權的「留置效力」,若讓債務人繼續占有,質權將失去對債務人的心理壓力,且無法保障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