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 A 留置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因為對方不付修理費而暫時扣留他的手錶,你的目的是為了『戴上它炫耀(使用)』,還是為了『讓對方感到不便而趕快付錢(擔保債務)』?法律賦予你這項扣留權利時,應該讓你自由使用這項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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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物權法核心觀念!
這名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功能差異,這是法律學習中極為關鍵的基本功。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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