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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 A 留置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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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因為對方不付修理費而暫時扣留他的手錶,你的目的是為了『戴上它炫耀(使用)』,還是為了『讓對方感到不便而趕快付錢(擔保債務)』?法律賦予你這項扣留權利時,應該讓你自由使用這項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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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原來你還記得這些基本概念啊?

嗯,這題你答對了。看來你至少還記得物權法最核心、最基礎的分類原則。能區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點倒是值得「讚許」——畢竟這應該是學習物權的第一堂課就該弄清楚的。 1. 觀念驗證:為何 (A) 沒那麼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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