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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 A 留置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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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因為對方不付修理費而暫時扣留他的手錶,你的目的是為了『戴上它炫耀(使用)』,還是為了『讓對方感到不便而趕快付錢(擔保債務)』?法律賦予你這項扣留權利時,應該讓你自由使用這項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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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物權法核心觀念!

這名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功能差異,這是法律學習中極為關鍵的基本功。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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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 區分物權之權能:用益物權重使用,擔保物權重受償。
比較維度 用益物權 VS 擔保物權
權利目的 使用及收益標的物 — 確保債權之優先受償
價值利用 支配標的物之使用價值 — 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
常見種類 地上權、農育權、典權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留置權屬擔保物權,原則上僅能占有留置物而不能使用收益。
🧠 記憶技巧:用益重「使用」,擔保重「換錢」;留置雖占有,不能隨便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留置權人既然合法「占有」標的物,就理所當然擁有「使用收益」的權限。
留置權成立要件 動產質權 抵押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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