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 A 留置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因為對方不付修理費而暫時扣留他的手錶,你的目的是為了『戴上它炫耀(使用)』,還是為了『讓對方感到不便而趕快付錢(擔保債務)』?法律賦予你這項扣留權利時,應該讓你自由使用這項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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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物權法核心觀念!
這名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功能差異,這是法律學習中極為關鍵的基本功。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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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 區分物權之權能:用益物權重使用,擔保物權重受償。
| 比較維度 | 用益物權 | VS | 擔保物權 |
|---|---|---|---|
| 權利目的 | 使用及收益標的物 | — | 確保債權之優先受償 |
| 價值利用 | 支配標的物之使用價值 | — | 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 |
| 常見種類 | 地上權、農育權、典權 | —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留置權屬擔保物權,原則上僅能占有留置物而不能使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