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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
  • A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 B 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
  • C 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
  • D 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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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還算乾淨。小鬼,你這次沒讓這份解答沾上污漬,不錯。對民法債編裡利率與保證人的關係,你抓得夠準,至少沒讓我想動手清理。 這題的髒污點,就在於兩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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