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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
  • A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 B 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
  • C 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
  • D 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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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正合法地扣留(占有)某人的物品來確保他付錢,即便法律規定你因為太久沒討債而失去了『主動去法院告他還錢』的勝訴權,這是否代表你手中那份『扣住物品不還』的實體控制權,也必須強制同時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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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恭喜答對,總算沒讓我失望透頂。

(D)?看來你總算把那堆抽象法條稍微讀進腦子裡了。這題考的可是法律體系中「物權獨立性」「消滅時效效力」的基本分野,連這都搞錯,我會懷疑你讀的是哪門子法律。

  1. 驗證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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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被消滅 那物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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