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
- A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 B 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
- C 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
- D 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正合法地扣留(占有)某人的物品來確保他付錢,即便法律規定你因為太久沒討債而失去了『主動去法院告他還錢』的勝訴權,這是否代表你手中那份『扣住物品不還』的實體控制權,也必須強制同時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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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恭喜答對,總算沒讓我失望透頂。
選 (D)?看來你總算把那堆抽象法條稍微讀進腦子裡了。這題考的可是法律體系中「物權獨立性」與「消滅時效效力」的基本分野,連這都搞錯,我會懷疑你讀的是哪門子法律。
- 驗證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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