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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3 甲於民國(下同)60年1月5日向乙借款新臺幣50萬元,作為購屋之用,約定2年為期,按月支付利息,並以其所購得之房屋及其基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作為擔保。2年期滿,甲仍按月支付利息,乙亦未予催討。自65年2月起,甲未再支付利息,乙至79年10月始向甲催討,甲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本清償請求權於80年1月消滅時效始完成
  • B 關於利息清償請求權於74年10月以前未受領之利息債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
  • C 乙得於81年底申請拍賣抵押物
  • D 乙不得於81年底申請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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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上,當主債務的請求權因時效過期而導致債務人可以「合法賴帳」時,這是否代表用來擔保這筆錢的「抵押權」也必須同時灰飛煙滅?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是否在主債權失效後,還額外給予抵押權一段「最後的行使期限」?這段期限在法條中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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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於擔保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實行期間。甲於民國60年1月5日向乙借款,約定2年為期,故原本清償期為62年1月5日。然甲於期滿後仍持續按月支付利息,此舉具有承認債務之效力,使消滅時效中斷並重行起算。甲自65年2月起未再支付利息,故原本清償請求權之15年消滅時效自此重新起算,至80年1月消滅時效始完成,因此選項A之敘述正確。另外,利息清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乙於79年10月始向甲催討,自此回溯推算5年,則74年10月以前未受領之利息債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選項B之敘述亦屬正確。 關於抵押權之實行,依據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本題中,乙之原本清償請求權於80年1月消滅時效完成,惟依據前揭法條規定,抵押權人乙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五年間(即85年1月前),其抵押權並未消滅,仍得實行之。因此,乙於81年底時,因尚未逾越該五年之期間,依法自得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選項C敘述乙得於81年底申請拍賣抵押物為正確,而選項D敘述乙不得申請為錯誤。因本題要求選出錯誤之敘述,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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