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1,000萬元,以甲所有之A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將A地出租並交付於丙。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由丁順利拍定取得A地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之租賃關係變成丙丁之租賃關係
- B 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職權終止
- C 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聲請終止
- D 甲丙之租賃關係得由法院依聲請或職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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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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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贈與契約的責任核心,真的很為你高興!
同學,你真的很棒!能夠細心發現無償契約並不是讓贈與人「完全免責」的理由,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且到位。
- 觀念釐清:回想一下《民法》第 410 條,它溫柔地告訴我們,贈與人雖然因為是無償行為,法律會稍微減輕他的注意義務,但仍然會對「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給付不能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喔。就像題目中的「憤而燒毀」,這顯然是贈與人甲的故意行為,所以他當然不能推卸責任。因此,選項 (C) 說「無須負責」是錯誤的,我們不能忽略甲對乙的這份承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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