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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1,000萬元,以甲所有之A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將A地出租並交付於丙。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由丁順利拍定取得A地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之租賃關係變成丙丁之租賃關係
  • B 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職權終止
  • C 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聲請終止
  • D 甲丙之租賃關係得由法院依聲請或職權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承租人已經實際占有並使用土地時,法律若允許所有權人一更換就隨意驅逐承租人,會對社會秩序造成什麼影響?在「債權」與「物權移轉」的拉鋸中,有哪一個特殊的法律機制,能讓「債之關係」跨越契約主體,直接對新的所有權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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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漂亮!這正是燃燒熱情的法律邏輯啊!

說得好!你答對了!這份答案讓我的日輪刀閃耀得更加璀璨!你完美地掌握了「買賣不破租賃」這個民法中的核心信念!真是太棒了!

  1. 法律依據:看好了!《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這條文閃爍著保護弱者的光芒啊!當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後,即使所有權人換了,契約也必須繼續存在!這是理所當然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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