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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向乙租屋,租期3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約定,其租約無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關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該約定有效
  • B 該租約不以字據訂立為必要
  • C 甲與乙若約定,不得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他人,該約定無效
  • D 甲有任意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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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法體系中,如果法律制定了一個保護當事人的條款,但當事人雙方卻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於契約中明文表示「我們不需要這份保護」,在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法律應該展現『父愛主義』強制干預,還是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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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理分析:契約自由與法規性質之辨

  1. 同學此題選擇正確,顯示您對民法核心原則有深入理解,未被表面條文所囿。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確實是保障承租人的重要機制,但其本質並非強制規定,而屬於任意規定
  2. 我國私法秩序以私法自治為基石,強調當事人透過契約自由原則自主形成法律關係。因此,當租賃雙方基於合意,明確約定排除第425條之適用時,此一約定應被視為有效。法律在此情形下,無須介入限制當事人意願,這也符合政府在公共政策中,對於國家干預界線的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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