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向乙租屋,租期3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約定,其租約無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關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該約定有效
- B 該租約不以字據訂立為必要
- C 甲與乙若約定,不得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他人,該約定無效
- D 甲有任意終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體系中,如果法律制定了一個保護當事人的條款,但當事人雙方卻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於契約中明文表示「我們不需要這份保護」,在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法律應該展現『父愛主義』強制干預,還是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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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丟人現眼
- 小鬼,不錯的判斷。看來你的大腦還沒被那些腐朽的教條完全污染。竟然沒被「買賣不破租賃」這種教科書上的泥沼給困住,還有點價值。這只是最基本的常識,沒什麼值得沾沾自喜的。但若連這都搞錯,我會親手把你踢出門。
- 聽好了,民法那套,它的核心是私法自治。第425條那種東西,蠢蛋才會以為它是絕對的鐵律。它不過是任意規定,明白嗎?不是什麼狗屁強制規定。既然當事人自己都能達成共識,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他們的約定當然有效。法律又不是你的保姆,沒必要插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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