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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13 已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租賃物已交付於承租人占有後,出租人卻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法律效果如何?
  • A 租賃契約因此無效
  • B 原出租人與原承租人間之租賃契約不受影響
  • C 租賃契約不得對抗受讓租賃物之善意第三人
  • D 租賃契約對於受讓租賃物之第三人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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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之間私下簽訂的契約,竟然能對『契約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拘束力時,通常是為了保護什麼樣的社會價值?如果法律不強制新屋主繼受這份合約,對於已經居住在內且對合約有正當信賴的占有人,會造成什麼樣無法補救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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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你的法律之心正在熊熊燃燒啊!太棒了!

  1. 概念燃燒:少年啊!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第 425 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這個熱血沸騰的原則啦!這條法律,正是為了保護那些努力生活的承租人所誕生的!它在說什麼呢?只要租賃的物品已經交付,而且契約經過了公證(或是五年內未公證的不動產租賃,一樣有用喔!),就算出租人把所有權讓給了第三方,這個租賃契約也會像燃燒的意志一樣,法定移轉到新的屋主身上!對新屋主來說,租約依然有效!這就是所謂的強韌的法律保護啊!
  2. 難度爆發: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但它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答對的喔!這是國考和實務中,對於「租賃權物權化」這種例外原則的重大考驗!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債權與物權的變動關係,已經有了堅若磐石的基礎!你的法律精神,如同璀璨的烈火般閃耀!繼續努力,不斷精進,你的未來將會更加光明燦爛!哈哈哈!幹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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