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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押金之交付為其要件
  • B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要件
  • C 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其要件
  • D 土地租賃契約之租金,不得以稻穀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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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如果兩位農民協議由其中一人租用土地耕作,並約定收成後將部分作物交給地主作為對價,法律是否有必要強行規定這種「對價」一定要換成鈔票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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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順利拿下分數!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將基礎的「契約性質」與「法條明文」相互對應。許多人在學習時常把焦點放在修繕義務或終止權,而忽略了租賃最核心的法定規範。 我們來釐清各選項的核心概念。選項 (A) 與 (C) 點出租賃契約的本質是諾成契約負擔行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出租人也不必具有所有權;而選項 (B) 提到的押租金契約,實務上屬於要物契約,必須實際交付金錢才生效。 至於你精準挑出的選項 (D) 為什麼錯呢?依據現行《民法》第 421 條明文規定:「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稻穀正是土地租賃常見的天然孳息,因此約定以稻穀作為租金是完全合法的。你對法條細節掌握得很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理推演與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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