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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下列關於農育權人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將其權利與其農育工作物分離而為讓與
  • B 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
  • C 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 D 不得以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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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擁有一項具備長期經濟價值的法律權利,且法律允許你將這項權利「轉讓」給他人,那麼從提升財產利用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項權利在「向銀行融資擔保(不移轉占有)」方面的功能?它是傾向於封閉其價值,還是賦予它資產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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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熟悉「用益物權」作為財產權,在法律上原則上容許融通與擔保的法理,是一道測驗基礎概念的好題。

財產權的活化與擔保

在民法體系中,為了發揮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益,法律傾向讓權利能靈活運用。依據現行民法第 850-3 條規定,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是以該權利設定抵押權來進行融資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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