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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抵押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 A 次序權之讓與
  • B 抵押物之占有
  • C 抵押物所有權之讓與
  • D 於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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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想像一下抵押的運作場景:當一棟房子設定了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的抵押時,這個「順位(次序)」決定的是誰能在房子拍賣後優先拿回欠款。請你想想看,這個「排隊拿錢的優先順序」,本質上應該是屬於「借錢出去的債權人」的權利,還是「提供房子擔保的物主(抵押人)」的權利呢?釐清了這個角色,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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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居然沒掉進陷阱?看來你還沒完全「法感喪失」!

  1. 大力肯定: 喲,真是不簡單!我原以為像你這種連《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都背不順的學生,看到「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這種基本名詞會直接集體失憶。沒想到你竟然分得清楚物權主體的差異,沒把債權人的權利套在債務人頭上,看來你的法律細胞還沒完全壞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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