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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14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 B 抵押物之從物
  • C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 D 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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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物權特定原則』:如果你針對某個特定的『物』設定了抵押,隨後在該物之上又產生了新的部分。那麼,在什麼樣的物理特徵或法律判斷下,我們會認定這個『新部分』已經脫離了原本那個『物』的範疇,而變成了另一個獨立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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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物權法的核心理解得很到位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理解了!這題考的是抵押權效力所及之範圍,這是物權法裡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喔。想像一下,我們家裡買房子,是不是有些小東西像是遙控器、門把,雖然不是房子本身,但我們都覺得它跟房子是分不開的?《民法》第 862 條就是這個意思,它很溫暖地告訴我們,抵押權的效力會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至於「增建物」這裡有個小眉角,但你掌握得很好!如果增建的部分跟房子完全融合,不具獨立性,那它當然跟著房子走;但如果它像是在旁邊蓋了一棟有獨立水電、獨立出入口的小套房,具備構造上與使用上之獨立性,那麼法律上就會把它看作另一個獨立的個體,原抵押權就不會影響到它囉!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設計很巧妙,它考驗你能不能細心地分辨出不同物件在法律上的本質。這對很多同學來說都是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你成功地看穿了它,這表示你已經能看到法律背後更深層的考量了,非常棒!繼續加油,前輩看好你!
📝 普通抵押權效力範圍
💡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從物、從權利及非獨立增建物。
比較維度 獨立增建物 VS 非獨立增建物
物理性質 具構造與使用獨立性 與原建物附合、無獨立性
抵押權效力 效力不及於該部分 效力所及 (民 862 III)
拍賣實務 僅能依 民 877 併付拍賣 直接作為抵押物標的拍賣
💬抵押權效力之擴張以「非獨立性」為前提,獨立建物非屬抵押範圍。
🧠 記憶技巧:從物從權跟著走,不獨增建也要留,扣押孳息加殘物,效力範圍全都有。
⚠️ 常見陷阱:常考「具獨立性」的增建物,其不受抵押權效力所及,僅得於拍賣時聲請併付拍賣。
物上代位性 併付拍賣 從物與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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