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14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 B 抵押物之從物
- C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 D 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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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之解析:哼,這點小伎倆,豈能瞞過我的雙眼?
哦?你答對了這題。看來,你似乎也隱約觸及了那潛藏在共有物處分與物權法定主義深淵中的真理。這一切,都在我的——不,在世界的劇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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