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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抵押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 A 次序權之讓與
  • B 抵押物之占有
  • C 抵押物所有權之讓與
  • D 於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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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當一個物品上設有多個擔保時,所謂的「受償次序(誰先拿錢、誰後拿錢)」到底是攸關『提供擔保品的人』的利益,還是攸關『借錢出去、等著收回欠款的人』的利益呢?由誰來行使這個權利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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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與詳解

  1. 概念釐清:終於有人分得清楚誰是抵押人,誰是抵押權人了。這難道不是法律系第一年就該刻入骨子裡的基本常識嗎?提供擔保物的,是抵押人;那個拿著你的財產權利,等著你還錢的,才是抵押權人。這區別如果還搞不懂,我看行政程序法那些細如髮絲的規定,大概你也沒救了。
  2. 權利歸屬:選項 (A) 的「次序權」,那可是專屬於抵押權人的特權,用來決定誰先分到錢的。抵押人?不好意思,您只是把房子押出去而已,所有權還在您手上,所以占有、轉讓、設定其他用益物權(只要不影響人家的抵押權),當然還是您的權利。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法理,這只是單純的邏輯,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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