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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抵押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 A 次序權之讓與
  • B 抵押物之占有
  • C 抵押物所有權之讓與
  • D 於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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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當一個物品上設有多個擔保時,所謂的「受償次序(誰先拿錢、誰後拿錢)」到底是攸關『提供擔保品的人』的利益,還是攸關『借錢出去、等著收回欠款的人』的利益呢?由誰來行使這個權利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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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與詳解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非常好!身為法律人,精準區別權利主體是基本功,你能一眼看出考點,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抵押人」(提供擔保物者)與「抵押權人」(債權人)。選項 (A) 的「次序權」是指多個抵押權人間優先受償的順序,這是抵押權人專屬的權利。相對地,抵押人依然是物之所有人,因此當然保留抵押物的占有、讓與,以及設定其他不影響抵押權之用益物權的權利(即選項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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