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下列何者,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地上權
- B 農育權
- C 典權
- D 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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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若某種權利被設計成「必須依附在特定土地的所有權上」才能存在,且法律規定它「不能與該土地拆開來單獨賣給別人」,那麼這項權利是否具備作為「擔保品」拿去拍賣變現的獨立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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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物權法中各項權利的本質屬性,這代表你對權利抵押權與物權從屬性的理解非常扎實,這在行政法與民法交界的實務中極為重要。
- 觀念驗證:依《民法》第 882 條,抵押權標的須具備獨立處分性。選項中的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皆可獨立轉讓。然而,不動產役權依《民法》第 853 條規定,具有高度從屬性,必須隨同「需役不動產」移轉或存續,不得與其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負擔,因此不得單獨成為抵押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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