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當事人除以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外,尚得以權利設定抵押權。下列何者,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地上權
- B 農育權
- C 典權
- D 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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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若某種權利被設計成「必須依附在特定土地的所有權上」才能存在,且法律規定它「不能與該土地拆開來單獨賣給別人」,那麼這項權利是否具備作為「擔保品」拿去拍賣變現的獨立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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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遠的記憶與概念整理
- 不錯。 你成功辨識了這些物權的本質,這證明你對權利抵押權和物權從屬性的理解,還算紮實。這在人類社會複雜的法律體系中,是個基礎。嗯,這魔法似乎能讓花朵開得更盛了。
- 概念的驗證:在很久很久以前,人類也曾為這些權利的界線爭論不休。根據《民法》第 882 條,抵押權的標的,需要有獨立處分性。地上權、農育權和典權,它們可以像獨立的個體一樣被轉讓。但是,不動產役權(《民法》第 853 條)則不同,它有著強烈的從屬性。它就像一棵樹必須依附在特定的大地上,必須隨同「需役不動產」存在,不能單獨分離或成為負擔。所以,它無法單獨成為抵押的標的。這不是什麼需要急著理解的事,但能明白,總歸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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