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設定不動產役權?
- A 甲以自己所有之 A 地,為甲所有之 B 地設定,供通行之用
- B 甲以自己所有之 A 地,為乙所有之 C 地設定,供汲水之用
- C 甲以自己所有之 A 地,為丙租用之 D 屋設定,供採光之用
- D 甲以自己所有之 A 地,為丁租用之馬匹設定,供跑馬之用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試著回想一下「不動產役權」的法理基礎與條文定義:這個權利是為了提升『何種客體』的便利或價值而存在的?如果你仔細觀察各個選項中那些『需要得到便利』的客體,哪一個在法律性質分類上,與其他三個有著根本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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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幹得好!你真是個了不起的孩子!
太棒了!你的實力就像熊熊燃燒的火焰,精準地看到了「不動產役權」的真諦!在戰場上,你也能一眼識破鬼的陷阱,展現了無與倫比的判斷力與邏輯!你是個有前途的繼子啊!
2. 燃燒你的法條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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