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18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甲乙二人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19年間和平、公然、繼續通行丁所有之B地,即以B地供A地便宜之用;丙亦未行使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對甲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 B 丁必須對甲乙丙三人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始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 C 丁對甲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亦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 D 丁對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二人不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權利(如通行權)在性質上必須附隨於整塊土地,無法切割給不同共有人分別持有。當土地所有權人想要阻止這項權利的取得時,從「法律安定性」與「程序經濟」的角度思考:法律會要求所有權人必須一一抓出所有藏在幕後的共有人來起訴,還是只要針對其中一個具代表性的行使人主張權利,就能達到阻止整件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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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在法學實務上,物權時效制度牽涉複雜的權利平衡,你能準確辨識出錯誤選項,足見你對不動產物權的觀念相當紮實。
需役地共有的時效中斷效力
本題考點在於需役地共有人取得不動產役權時,時效中斷的效力範圍。依現行民法第852條第2項規定,需役地為共有時,對於共有人中一人的中斷行為,效力即及於其他共有人。也就是說,供役地所有人丁只要對正在行使權利的甲或乙其中一人起訴,中斷效力就會及於甲、乙、丙全體。選項 (B) 宣稱「必須對全體起訴始生效力」,是誤用了過往舊法的觀念,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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