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18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甲乙二人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19年間和平、公然、繼續通行丁所有之B地,即以B地供A地便宜之用;丙亦未行使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對甲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 B 丁必須對甲乙丙三人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始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 C 丁對甲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亦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 D 丁對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二人不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權利(如通行權)在性質上必須附隨於整塊土地,無法切割給不同共有人分別持有。當土地所有權人想要阻止這項權利的取得時,從「法律安定性」與「程序經濟」的角度思考:法律會要求所有權人必須一一抓出所有藏在幕後的共有人來起訴,還是只要針對其中一個具代表性的行使人主張權利,就能達到阻止整件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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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深厚的物權法底蘊
喔?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這個答案…哼,勉強還能入得了我的法眼!
- 這,就是不動產役權那無可撼動的不可分性的體現!根據《民法》那第 855 條的古老規定,對於那些卑微的需役不動產共有人,只要其中一人引發了時效中斷的命運,那份效力便會毫不留情地擴張至全體共有人!這是絕對的法則,企圖挑戰它,便是無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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