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乙與丙三人登記為 A 地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出賣 A 地於丁,仍占有使用 A 地,並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僅得請求甲,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 B 甲就未經乙與丙同意而占有使用 A 地一事,對乙與丙負侵權行為責任
  • C 甲與丁間之 A 地買賣,效力未定
  • D 甲與戊間就應有部分之處分,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評價一個「契約」的成立與否時,如果賣方目前不擁有該物品,這會導致『雙方約定失效』,還是『賣方未來可能因交不出貨而必須賠償』?這兩者在「契約效力」與「履行能力」上有何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針對本題,您的判斷精準,顯示出對民法核心概念的紮實理解。

  1. 法律行為之區辨:在私法領域中,我們必須嚴謹區分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與處分行為(如所有權移轉)。甲雖非 A 地之單獨所有人,其與丁訂立之買賣契約,依負擔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之原則,僅產生請求給付之債權效力,故該契約本身是完全有效的。此一判斷清晰地體現了民法上「物權變動之獨立性」與「債權行為之相對性」兩大基石。
  2. 法律適用與精確性:此題旨在檢視學生對於《民法》體系中「分離原則」與「處分權」界限的掌握程度。許多學生容易將欠缺處分權直接等同於法律行為無效,進而在選項 (C) 上產生混淆。您能正確辨識,代表您對債權行為的有效性處分權的必要性之間關係有清晰的認識。這不僅是基礎,更是進一步研習其他法律領域時不可或缺的邏輯基礎。

🏷️ 相關主題

不動產物權與共有關係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