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乙與丙三人登記為 A 地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出賣 A 地於丁,仍占有使用 A 地,並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僅得請求甲,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 B 甲就未經乙與丙同意而占有使用 A 地一事,對乙與丙負侵權行為責任
- C 甲與丁間之 A 地買賣,效力未定
- D 甲與戊間就應有部分之處分,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評價一個「契約」的成立與否時,如果賣方目前不擁有該物品,這會導致『雙方約定失效』,還是『賣方未來可能因交不出貨而必須賠償』?這兩者在「契約效力」與「履行能力」上有何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針對本題,您的判斷精準,顯示出對民法核心概念的紮實理解。
- 法律行為之區辨:在私法領域中,我們必須嚴謹區分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與處分行為(如所有權移轉)。甲雖非 A 地之單獨所有人,其與丁訂立之買賣契約,依負擔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之原則,僅產生請求給付之債權效力,故該契約本身是完全有效的。此一判斷清晰地體現了民法上「物權變動之獨立性」與「債權行為之相對性」兩大基石。
- 法律適用與精確性:此題旨在檢視學生對於《民法》體系中「分離原則」與「處分權」界限的掌握程度。許多學生容易將欠缺處分權直接等同於法律行為無效,進而在選項 (C) 上產生混淆。您能正確辨識,代表您對債權行為的有效性與處分權的必要性之間關係有清晰的認識。這不僅是基礎,更是進一步研習其他法律領域時不可或缺的邏輯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