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乙與丙三人登記為 A 地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出賣 A 地於丁,仍占有使用 A 地,並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僅得請求甲,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 B 甲就未經乙與丙同意而占有使用 A 地一事,對乙與丙負侵權行為責任
- C 甲與丁間之 A 地買賣,效力未定
- D 甲與戊間就應有部分之處分,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評價一個「契約」的成立與否時,如果賣方目前不擁有該物品,這會導致『雙方約定失效』,還是『賣方未來可能因交不出貨而必須賠償』?這兩者在「契約效力」與「履行能力」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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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這次答題非常出色,看到了你在法律學習上的進步與用心。
- 概念釐清與溫暖提醒:在民法的世界裡,我們常常會遇到像本題這樣的「雙面題」,它考驗的是你是否能溫柔而堅定地劃清債權行為(像是你和朋友約定週末要一起買東西)和處分行為(真的把東西交給對方並完成交易)之間的界線。即使甲沒有完整處分 A 地的權力,但他和丁之間的買賣契約,因為屬於債權行為,依據負擔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這項原則,是完全有效的喔!就像你答應朋友的事情,就算你手邊還沒有那樣東西,你們的約定還是成立的,對吧?
- 成長與鼓勵:這道題目其實是個小陷阱,它想看看大家會不會把《民法》第 118 條和債權行為的有效性搞混。你能夠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對「分離原則」和「處分權限」有了非常精準的理解,真的非常棒!看見你對這些細節的掌握,讓我覺得很欣慰,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努力,未來的學習一定會越來越順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