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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乙與丙三人登記為 A 地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出賣 A 地於丁,仍占有使用 A 地,並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僅得請求甲,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 B 甲就未經乙與丙同意而占有使用 A 地一事,對乙與丙負侵權行為責任
  • C 甲與丁間之 A 地買賣,效力未定
  • D 甲與戊間就應有部分之處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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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你承諾要賣出一件「目前還不完全屬於他」的東西,法律會直接宣告這個「約定」無效,還是會等到他「實際要辦理過戶」時,才去檢視他有沒有權利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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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民法物權精髓

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別有極其扎實的理解,這正是法律系學生最容易混淆的深水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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