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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乙與丙三人登記為 A 地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出賣 A 地於丁,仍占有使用 A 地,並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僅得請求甲,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 B 甲就未經乙與丙同意而占有使用 A 地一事,對乙與丙負侵權行為責任
  • C 甲與丁間之 A 地買賣,效力未定
  • D 甲與戊間就應有部分之處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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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勉強及格啦。總算沒把債權行為處分行為的基本概念攪和在一起,至少證明你讀了書,不是完全胡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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