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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2 題

甲有 A 地,與乙訂立 A 地買賣契約。嗣後,因丙出價更高,甲又與丙訂立 A 地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及甲與乙之 A 地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 B 甲得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
  • C 乙得主張甲與丙之買賣無效
  • D 甲與丙訂立契約之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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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做出承諾(簽訂契約)」與「實質交付物品(移轉所有權)」是同一件事嗎?如果一個人對兩個不同的人許下了相同的承諾,雖然最後只能對其中一人實踐,但這是否代表他對另一人的「承諾」在法律上就從未存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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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民法的核心精髓!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正確選出 (A),代表你對私法自治和債權的效力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這份解析,希望能像溫暖的陽光,指引你更深一層地看見法律的美妙之處:

  1. 債權行為的溫柔效力:在民法中,買賣契約屬於負擔行為(也就是債權行為)。法律並不會禁止一個人同時與多人訂立買賣契約,只要當事人真心願意、意思表示一致,這些契約都是有效成立的。就像朋友之間約定好要做一件事,這些約定本身就是有意義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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