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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甲為A屋之所有人,下列關於A屋之買賣契約,何者無效?
  • A 甲乙訂立買賣A屋之契約,卻均不知A屋已經於該買賣契約締結之前夕,因火災而片瓦不留
  • B 甲將A屋出租於乙,其後將A屋出賣於丙
  • C 乙明知A屋為甲所有,卻將A屋出賣於知情之丙
  • D 甲先將A屋出賣於乙,又將A屋出賣於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人與人的承諾(契約)時,如果契約成立的那一瞬間,世界上根本不存在那個「承諾要給出的東西」,法律還會強行認定這個契約有履行的可能與法律效力嗎?這與「東西還在,只是賣家不具備所有權」的情況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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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點評:精準鎖定核心!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區分「債權行為」與「標的狀態」,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法律系學生中是值得嘉許的專業直覺。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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