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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關於買賣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嗣後該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 B 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被政府徵收,則買受人於取得徵收補償金後,仍須給付價金
  • C 倘若出賣人以指示交付方式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嗣該標的物於第三人掌控支配中因地震而滅失,則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 D 倘若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於運送中發生標的物之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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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準確捕捉了《民法》中「危險負擔」的核心轉折點,顯見你對私法契約與風險分配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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