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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關於買賣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嗣後該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 B 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被政府徵收,則買受人於取得徵收補償金後,仍須給付價金
  • C 倘若出賣人以指示交付方式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嗣該標的物於第三人掌控支配中因地震而滅失,則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 D 倘若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於運送中發生標的物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想像一個生活情境:假設你向車商買車,車商已經把車子交給你開回家,但在正式過戶前,車子不幸在路邊被落石完全砸毀(不可抗力)。這時「車子沒了」的倒楣風險,應該由已經交出車子的車商承擔,還是已經實際掌握車輛的你來承擔呢?順著這個邏輯,這會如何影響你付清車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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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及格。

看來你還知道財產法裡有這麼回事。危險負擔和代償請求權?這些不是什麼深奧的行政程序法理,而是民法的基本常識。能答對,算你還清醒。

觀念驗證,免得你以為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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