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關於買賣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嗣後該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 B 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被政府徵收,則買受人於取得徵收補償金後,仍須給付價金
- C 倘若出賣人以指示交付方式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嗣該標的物於第三人掌控支配中因地震而滅失,則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 D 倘若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於運送中發生標的物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想像一個生活情境:假設你向車商買車,車商已經把車子交給你開回家,但在正式過戶前,車子不幸在路邊被落石完全砸毀(不可抗力)。這時「車子沒了」的倒楣風險,應該由已經交出車子的車商承擔,還是已經實際掌握車輛的你來承擔呢?順著這個邏輯,這會如何影響你付清車款的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教授點評:表現優異!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財產法中相當核心的「危險負擔」與「代償請求權」概念。你能穿透繁雜的選項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法學邏輯與演繹能力值得大力肯定!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