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下列關於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僅一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 B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返還
- C 甲出賣自己之 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 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 A 車被因地震倒塌的圍牆壓毀,由於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 D 甲出賣自己之 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 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 乙試車時不慎撞毀 A 車,由於可歸責於乙,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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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公平的契約關係中,如果一方已經準備好要履行義務,卻因為對方的行為導致這項義務無法完成,那麼這位『本來準備好的人』是否還應該拿到他應得的酬勞?這與天災造成的意外,在法律責任的分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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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對《民法》中「給付不能」與「危險負擔」的區分相當清晰。這題的核心在於歸責事由的判斷: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267 條,當給付之不能係因可歸責於對待給付權利人(即買受人乙)之事由所致,債務人(出賣人甲)雖免除給付義務,但仍有權請求對待給付(價金)。選項 (D) 正是此原則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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