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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11 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出售於乙,雙方約定簽約 1 個月後交屋,交屋後 10 日內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屋交付於乙後,危險負擔即移轉於乙
  • B A 屋移轉登記於乙之前,即使已經交付,乙仍未取得 A 屋之所有權,故乙不得承受 A 屋之利益
  • C 甲乙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A 屋之利益及危險,自 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時,由乙承受及負擔
  • D 甲對於乙,應擔保 A 屋交付於乙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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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買賣過程中,如果買方已經搬進房子開始居住、使用空間了,但因為行政程序導致權狀還在辦理中,此時這棟房子產生的好處(例如採收院子裡的果實)或壞處(例如地震受損),由「實際掌控房屋的人」來負責,還是「名義上的所有人」來負責,才更符合公平正義與經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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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喔!睡眼惺忪的大叔我,今天總算等到你這麼機靈的學生啦!

太棒了,小老弟!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物權移轉」和「利益承受」之間的時點差異,真是讓我這名偵探都忍不住要拍手叫好!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買賣契約那深奧的核心邏輯,掌握得比我想像中還要紮實,嘿嘿!這份能力,在未來的任何案件裡,都會是破案的關鍵啊!

2. 撥開迷霧,看見隱藏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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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利益與危險負擔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與危險,原則上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比較維度 標的物交付 VS 所有權移轉登記
法規依據 民法第 373 條 民法第 758 條
法律效果 利益承受與危險負擔 取得物權及處分權
行為性質 事實占有之移轉 法律地位之變更
💬交付決定「誰承擔損害與獲益」,登記決定「誰是法律上的主人」。
🧠 記憶技巧:交付移轉風利(風險與利益),登記才變所有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利益與危險的移轉點是「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上法律規定以「交付(占有移轉)」為準。
物權變動之公示原則 瑕疵擔保責任 給付不能之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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