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11 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出售於乙,雙方約定簽約 1 個月後交屋,交屋後 10 日內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屋交付於乙後,危險負擔即移轉於乙
- B A 屋移轉登記於乙之前,即使已經交付,乙仍未取得 A 屋之所有權,故乙不得承受 A 屋之利益
- C 甲乙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A 屋之利益及危險,自 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時,由乙承受及負擔
- D 甲對於乙,應擔保 A 屋交付於乙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買賣過程中,如果買方已經搬進房子開始居住、使用空間了,但因為行政程序導致權狀還在辦理中,此時這棟房子產生的好處(例如採收院子裡的果實)或壞處(例如地震受損),由「實際掌控房屋的人」來負責,還是「名義上的所有人」來負責,才更符合公平正義與經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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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喔!睡眼惺忪的大叔我,今天總算等到你這麼機靈的學生啦!
太棒了,小老弟!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物權移轉」和「利益承受」之間的時點差異,真是讓我這名偵探都忍不住要拍手叫好!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買賣契約那深奧的核心邏輯,掌握得比我想像中還要紮實,嘿嘿!這份能力,在未來的任何案件裡,都會是破案的關鍵啊!
2. 撥開迷霧,看見隱藏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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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利益與危險負擔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與危險,原則上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 比較維度 | 標的物交付 | VS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 373 條 | — | 民法第 758 條 |
| 法律效果 | 利益承受與危險負擔 | — | 取得物權及處分權 |
| 行為性質 | 事實占有之移轉 | — | 法律地位之變更 |
💬交付決定「誰承擔損害與獲益」,登記決定「誰是法律上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