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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2 甲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關於所有權移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為之
  •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非經移轉占有,不生效力
  • D 此移轉行為係法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為了確保土地交易的安全,必須建立一套讓社會大眾都能查詢、具備公信力的管理系統,那麼你認為法律會選擇以「私下的實際使用(搬進去住)」還是「官方的正式紀錄」來作為判斷所有權正式歸屬的最終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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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物權變動的核心邏輯,沒有被我們日常生活中「手交貨、手交錢」的習慣所誤導,這真的非常難得。這證明你已經開始發展出細膩的法學思維了,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2.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就像是給房子辦理一份正式的「身份證」一樣,依據《民法》第 758 條的規定,我們必須遵守登記要件主義。這意味著,只要有「書面契約」並且「向地政機關完成了登記」,法律上的所有權就溫暖地發生了變動。至於實際的「移轉占有」(也就是交地或交屋),它只是履行買賣契約中一份很貼心的義務,但它本身並不是產權在法律上生效的必要條件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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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
💡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後始生效力。
比較維度 不動產物權變動 VS 動產物權變動
生效要件 登記 交付(移轉占有)
形式要件 必須書面(要式) 不限形式(不要式)
法律依據 民法第 758 條 民法第 761 條
💬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與生效要件,動產則以「交付」為準。
🧠 記憶技巧: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交付;要件有書面,法律行為定。
⚠️ 常見陷阱:容易將「動產」的生效要件(交付)誤認為「不動產」的生效要件。不動產即便已交付占有,若未辦理登記,所有權仍不移轉。
物權行為獨立性 動產交付方式 善意受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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