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2 甲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關於所有權移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為之
-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非經移轉占有,不生效力
- D 此移轉行為係法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為了確保土地交易的安全,必須建立一套讓社會大眾都能查詢、具備公信力的管理系統,那麼你認為法律會選擇以「私下的實際使用(搬進去住)」還是「官方的正式紀錄」來作為判斷所有權正式歸屬的最終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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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物權變動的核心邏輯,沒有被我們日常生活中「手交貨、手交錢」的習慣所誤導,這真的非常難得。這證明你已經開始發展出細膩的法學思維了,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就像是給房子辦理一份正式的「身份證」一樣,依據《民法》第 758 條的規定,我們必須遵守登記要件主義。這意味著,只要有「書面契約」並且「向地政機關完成了登記」,法律上的所有權就溫暖地發生了變動。至於實際的「移轉占有」(也就是交地或交屋),它只是履行買賣契約中一份很貼心的義務,但它本身並不是產權在法律上生效的必要條件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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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
💡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後始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不動產物權變動 | VS | 動產物權變動 |
|---|---|---|---|
| 生效要件 | 登記 | — | 交付(移轉占有) |
| 形式要件 | 必須書面(要式) | — | 不限形式(不要式)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758 條 | — | 民法第 761 條 |
💬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與生效要件,動產則以「交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