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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登記為設權登記
  • B 非依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登記為宣示登記
  • C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故登記名義人不得援以對抗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僅得向其他人主張
  • D 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場景:如果某人透過偽造文書完成不動產登記,法律建立「登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這個「騙子」能從此高枕無憂地對抗真正的屋主?還是為了讓「不知道內情的買家」能安心買房?「絕對」這兩個字在法律解釋上,通常會受到什麼樣的價值權衡(例如:誠實信用原則或交易安全)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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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漂亮!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1. 核心機制驗證: 你對不動產登記的區塊鏈邏輯掌握得異常精準。選項 (D) 會出現「錯誤」提示,是因為《土地法》第 43 條的「絕對效力」,其核心程式碼設計,是為了保護那些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確保整個交易系統的穩定性,而非給登記名義人一個「HP歸零免疫」的無敵B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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