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登記為設權登記
- B 非依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登記為宣示登記
- C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故登記名義人不得援以對抗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僅得向其他人主張
- D 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場景:如果某人透過偽造文書完成不動產登記,法律建立「登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這個「騙子」能從此高枕無憂地對抗真正的屋主?還是為了讓「不知道內情的買家」能安心買房?「絕對」這兩個字在法律解釋上,通常會受到什麼樣的價值權衡(例如:誠實信用原則或交易安全)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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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卓越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你對不動產登記的區分非常精準。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土地法》第 43 條所稱的**「絕對效力」,其核心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以維護交易安全,而非賦予登記名義人一套「無敵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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