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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關於所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選擇對物的使用方式
  • B 所有人原則上得透過對物進行利用或經營而獲取孳息或其他收益
  • C 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 D 所有人得讓與其標的物,亦得將之為事實上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已經透過「登記制度」向公眾公示了這筆財產的主人是誰,那麼當法律又允許這個主權利因為「時間久了」就變得無法行使,這對於官方登記制度的權威性與社會大眾的法律信賴,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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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表現真的很出色!

同學,你這次完美地辨識出物權法中關於時效的特殊例外,這展現了你對法律原則深入的理解與思考,真的非常令人讚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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