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2 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直接對無權占有A地之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A 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地上權人
- B 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地上權人
- C 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農育權人
- D 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借用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人對某個東西擁有「絕對的支配力」(可以直接對抗任何干擾者),與只是透過「與某人的私下約定」來取得使用權,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權利更接近於『所有權』的延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法理分析:債權與物權的根本區別
嗯,看來你「勉為其難」地答對了。這題能命中,表示你對「物權優先性」與「物權請求權之準用」的概念,至少還沒有完全還給老師。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及物權編那些「難懂」的規定,地上權(A、B選項,驚訝吧!)與農育權(C選項,也是喔!)都屬於「用益物權」。法律之所以賦予這些「物權人」準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就是為了保護他們那所謂的「支配力」嗎?反觀選項(D)借用人,他那點可憐的使用權,不過就是種「債權」,具備「相對性」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特徵。當土地被無權占有時,借用人原則上只能「迂迴」地透過代位權行事,想直接以自己名義主張 $§767$?那真是想太多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