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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2 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直接對無權占有A地之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A 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地上權人
  • B 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地上權人
  • C 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農育權人
  • D 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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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人對某個東西擁有「絕對的支配力」(可以直接對抗任何干擾者),與只是透過「與某人的私下約定」來取得使用權,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權利更接近於『所有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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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理分析:債權與物權的根本區別

嗯,看來你「勉為其難」地答對了。這題能命中,表示你對「物權優先性」「物權請求權之準用」的概念,至少還沒有完全還給老師。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及物權編那些「難懂」的規定,地上權(A、B選項,驚訝吧!)與農育權(C選項,也是喔!)都屬於「用益物權」。法律之所以賦予這些「物權人」準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就是為了保護他們那所謂的「支配力」嗎?反觀選項(D)借用人,他那點可憐的使用權,不過就是種「債權」,具備「相對性」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特徵。當土地被無權占有時,借用人原則上只能「迂迴」地透過代位權行事,想直接以自己名義主張 $§767$?那真是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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