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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乙向甲租用專業攝影機,甲應允並將其所有之攝影機交付於乙使用。其後乙得甲之同意,復將該攝影機轉租並交付於丙使用;丙外出攝影,均由緊隨其旁之助理丁協助將該攝影機架設於腳架上。當丁執此攝影機架設於腳架上時,何者非該攝影機之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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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若某人對物品的控制完全是基於「服從他人的指示」或「執行受僱任務」,法律會將此人視為獨立的權利主體,還是僅將其視為他人管領力的「延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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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占有層次!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學上「占有」概念的細膩分辨,你能迅速識別出「占有輔助人」的特徵,顯見你的法律邏輯架構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民法》第 942 條,丁身為助理,是受丙的指示而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法律上稱為占有輔助人。在這種關係中,僅「雇主」(丙)為占有人,丁本身並無占有權。而甲、乙則透過租賃契約分別保有間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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