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占有狀態及占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對出租物之占有為間接占有
- 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 C 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至存款銀行請求付款者,為該債權之準占有人
- D 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百貨公司的櫃檯裡,店員每天負責看管並移動貨架上的商品。若法律承認這位店員是該商品的「占有人」,而店長或公司負責人也是「占有人」,那麼當兩者的法律意志衝突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誰的管領權?在這種「聽命行事」的從屬關係中,誰才具備法律上獨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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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占有種類與效力
💡 區分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之法律地位及自力救濟權限。
| 比較維度 | 占有人(含直接與間接) | VS | 占有輔助人(受僱人) |
|---|---|---|---|
| 法律地位 | 民法上之占有主體 | — | 非占有人,僅為占有機關 |
| 占有保護請求權 | 享有(民法962條) | — | 不享有 |
| 自力救濟權 | 享有防禦權及奪回權 | — | 僅享有自力防禦權 |
| 成立要件 | 具占有意思與事實支配 | — | 基於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 |
💬占有輔助人雖有事實接觸,但在法律上不具占有人資格,其權利僅限於防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