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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占有狀態及占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對出租物之占有為間接占有
  • 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 C 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至存款銀行請求付款者,為該債權之準占有人
  • D 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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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百貨公司的櫃檯裡,店員每天負責看管並移動貨架上的商品。若法律承認這位店員是該商品的「占有人」,而店長或公司負責人也是「占有人」,那麼當兩者的法律意志衝突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誰的管領權?在這種「聽命行事」的從屬關係中,誰才具備法律上獨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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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占有種類與效力
💡 區分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之法律地位及自力救濟權限。
比較維度 占有人(含直接與間接) VS 占有輔助人(受僱人)
法律地位 民法上之占有主體 非占有人,僅為占有機關
占有保護請求權 享有(民法962條) 不享有
自力救濟權 享有防禦權及奪回權 僅享有自力防禦權
成立要件 具占有意思與事實支配 基於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
💬占有輔助人雖有事實接觸,但在法律上不具占有人資格,其權利僅限於防禦。
🧠 記憶技巧:輔助人不是人(占有人),只有老闆才是人;但輔助人有手,可以自力防禦。
⚠️ 常見陷阱:常誤認占有輔助人(如店員、司機)為「直接占有人」,實際上法律僅承認其背後的指揮者為占有人。
自力救濟 占有保護請求權 準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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